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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5月16日讯(记者 杨佳俊 通讯员 李玉清)两块广告牌同时坠落砸伤路人,责任谁来承担?近日,华容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黎某经营的门店与赵某经营的门店相邻。一天傍晚,两家店的门头招牌整体意外脱落,砸中路过的行人孙先生,导致其受伤。因就赔偿事项协商不一致,孙先生诉至华容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块招牌系在瞬间整体脱落,共同作用造成原告孙先生受伤的事实。黎某与赵某分别作为招牌的实际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时时加强对各自门店招牌的管理维护,并在发现隐患时及时排除,但黎某与赵某均未进行必要日常安检养护,对滋生的安全隐患亦未及时察觉,黎某与赵某违反各自的注意义务,最终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现二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各自无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道路电子眼监控视频可以推断,孙先生系被两块招牌中间偏黎某店面招牌处砸倒。故黎某应承担较重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孙先生经济损失16万余元;被告赵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孙先生经济损失11万余元。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也就是说,发生了招牌脱落致人损害的行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若要不承担责任,就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无需原告证明被告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而受害人无需证明所有人、管理人在主观责任上存在过错,只需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并且该损害后果是由相关的广告牌脱落造成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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