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5月23日,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印发《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居间服务、商品房销售代理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提供房地产居间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通知》自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通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流程、规范备案管理和信息公示制度以及加强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条件包括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等相关字样;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并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示有关事项;应有1名(含)以上持证专职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含)以上持证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应当与持证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所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在太原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与服务平台完成实名登记并纳入信用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当将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情况以及备案证明等事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互联网信息平台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服务的,应当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示备案信息和发布房源信息的从业人员信息公示卡编码。不得为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未取得信息公示卡的人员提供房源信息发布服务。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样式、统一规格、统一编号的信息公示卡,实行亮牌服务,以便社会公众监督和查询。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实名,并在其提供服务的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业务文书上签字、注明信息公示卡编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一年。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届满前30日内进行年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从事新建商品房销售和存量房买卖等经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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