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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西流
长期护理保险是妥善解决我国失能老人护理问题、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制度安排。国家医保局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长护险”参保人数达到1.69亿,累计有195万人享受待遇。记者了解到,目前多地“长护险”试点成效明显,并在积极创新探索服务新模式。与此同时,多家保险公司启动人寿保险与“长护险”责任转换业务,更好助力失能老人“老有所护”。
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4000万生活不能自理、长期患病卧床甚至是植物人的失能、失智老人。基于此,自2016年开始,我国在青岛、上海等15个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建立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截至2022年底,全国试点城市已推广扩围至49个城市,覆盖1.69亿参保人,累计有195万人享受待遇。
众所周知,失能、失智老人,是最需要社会关爱的弱势群体,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既是为了履行社会责任,也是引领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一环。然而,从多地的试点情况来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还存在制度基础不完善、经办管理专业化程度不高以及商业化长期护理保险市场培育不充分等问题。同时,筹资渠道、责任界定、失能等级标准制定等,也是目前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目前这一制度与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新趋势,和老年人快速增长的护理服务需求还不适应,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设计和实践探索。
基于此,2020年10月,人社部出台《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推进“社保第六险”扩围提速,使长期护理险成为基本保险中的一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2022年9月,国家医保局办公室等两部门联合发布《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从待遇均衡性、制度公平性方面考虑,使长期失能人员的评估指标、评估实施和评估结果有据可依、有规可循,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更加规范,更好助力失能老人“老有所护”。
可见,推进“长护险”,还需长效机制发力。首先,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快推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立法进程。同时,除了推进立法、完善“保基本、多层次”的制度设计外,还应尽早建立全国统一的失能失智认定标准以及长期护理的技术规范。再者,应采取多渠道的筹资方式,筹资标准秉持适度原则,适应当地经济水平、消费水平以及服务水平,并保证整体的资金可持续性。特别是应强化财税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向相关养老产业。比如,可以参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对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补充的长期护理保险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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