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张平原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有哪几种办理方式?
●线上操作: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存量房交易,且交易当事人选择交易资金监管的,应通过存量房网签交易服务系统选择交易资金监督机构办理业务。
●线下办理:买卖双方签订完《存量房买卖合同》后,自行携带所需资料到交易资金监督机构办理。
可以选择哪些机构办理?
交易资金监督机构是指具有金融经营许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商业银行,并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完善的资金监管方案、内控制度、风险防控措施;2.具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全程网办能力,并满足与存量房交易全程网办对接和实现交易结算资金信息的实时传递与交换的技术条件;3.符合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等部门关于资金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4.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5.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的其他条件。
房产资金安全一直是房产交易中的焦点问题,尤其是在买卖双方互不相识的前提下,动辄百万元的房产资金安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我市新出台的《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将向市民提供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免费服务,为老百姓的交易资金上把“安全锁”。
《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联合印发,这也是自主题教育开展以来,市住房局聚焦住房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把主题教育成果转化为解决问题服务民生实际行动的一大生动实践。昨日,市住房局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1
为何出台资金监管办法?
搭建二手房资金监管安全平台,
保障买卖双方利益
存量房也就是俗称的二手房。由于交易双方互不了解,或者房产本身存在潜在隐患,可能产生一些房产交易纠纷。为了保障买卖双方利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应运而生。根据《办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存量房(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交易当事人与交易监督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由买方先将交易资金存入交易资金监督机构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在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交易资金监督机构按协议约定进行资金监管拨付。
“相当于为市民搭建起一个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安全平台。”市住房局介绍,选择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好处有很多,一旦发生限制交易的事件时,可以保障交易双方在终止买卖的同时,监管账户内的交易资金安全返还,避免以往交易因各类“时间差”导致的纠纷,真正做到“银货两讫”,解决双方“信任危机”。
2
监管服务
具体如何执行?
房价款和定金押金佣金等都可纳入,监管期间还算利息
《办法》指出,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存量房交易,都可进行交易资金监管,而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包括按揭贷款),都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范围之内。定金、押金、办理存量房转让涉及的税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存量房买卖佣金,也可由交易当事人自行约定是否纳入监管资金。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以上监管范围,二手房买卖双方达成买卖意向,无论是自行成交的“手拉手”客户还是通过房产中介成交的客户,办理二手房交易过户手续时都可以申请办理资金监管。
对市民来说利好的是,《办法》规定,交易资金监督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资金监管服务费用,且存量房交易资金在监管期间应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这意味着,市民不仅可免费享受交易资金监督机构提供的资金监管服务,资金监管结束后还可获取一定利息。
3
可不选择
资金监管吗?
自愿放弃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的,应签署确认书
如果不选择交易资金监管可以吗?答案是肯定的。市住房局工作人员说,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遵循自愿原则,但交易当事人自愿放弃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的,应当签署自愿放弃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并对未纳入监管的交易资金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和法律责任。
同时,房产中介有义务向交易双方介绍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办法》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应主动向交易当事人告知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内容和交易资金自行划转的风险,并协助交易当事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但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厦门日报记者 袁舒琪)
X 关闭
2月7日,在北京冬奥会短道速滑男子1000米A...
科技日报合肥2月8日电 (记者吴长锋)8日...
在北京冬奥会自由式滑雪女子大跳台决赛中...
2月8日,当看到中国选手谷爱凌以漂亮的高...
科技日报北京2月8日电 (记者张佳星)记...
人民网北京2月9日电 (记者王连香)记者...
科技日报北京2月8日电 (记者张梦然)据...
科技日报讯 (记者马爱平 通讯员赵鹏跃...
2月2日,海军航空兵某旅组织战备巡逻。刘...
“前方道路遭‘敌’破坏,车辆无法通过。...
Copyright © 2015-2023 华夏产业园区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琼ICP备2022009675号-37 联系邮箱:435 227 6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