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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劳资双方因侵犯个人隐私而爆发矛盾的新闻有点多。据工人日报报道,今年3月,湖北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找内奸”为由,强行查看全体员工的手机内容。
第一次查,林女士迫于无奈配合,没想到第二天公司还要查。这惹怒了林女士,她断然拒绝了公司的要求。没想到公司以此为由,认定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不久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披露了一则涉及侵犯员工个人信息的劳动争议案件。北京二中院裁定涉案公司擅自恢复员工马某已删除数据的行为,构成对其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也违背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要旨,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查内奸”、强行查看手机、擅自恢复数据,上个班上出“无间道”的感觉了。诚然,做生意是要保护商业机密,但那需要采取正当的法律手段:或者招聘的时候就签保密协议,约定保密条款,一旦员工泄密公司可以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或者发给员工工作手机、设置工作信箱,引导员工在个人和公司信息间建立防火墙……方法多得很,最不可取的,就是像影视剧里的社团大佬一样,按照“你不给我看手机你就是内奸”的强盗逻辑做事。要知道,《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这一权益。公司是依法设立、依法运营的组织,任何公司的规章制度都不该与《民法典》相违背,任何老板都没有权力侵犯员工的隐私。
侵犯员工隐私的行为并不鲜见,而且是被明目张胆、花样百出地侵害。有的公司在非必要工位也强行安装摄像头,不间断地监控员工一举一动;有的公司要求员工安装定位系统,随时随地查岗;还有公司偷偷通过网管“监视”员工电脑,美其名曰防止“上班摸鱼”。也不是没有员工提出异议,但这些纠纷在社会新闻的汪洋大海里,还没翻起太大的浪花就被忽略了,当然也没有引起劳动监管部门的足够重视,进而采取有效的措施纠正企业的不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工合同不是“卖身契”,防泄密不能侵犯隐私。所幸的是,越来越多的“打工人”意识到了自己的权利,并坚决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就倒逼企业负责人强化法律意识,敬畏法律、尊重员工,不能一拍脑袋就干出侵犯员工利益的事。员工要养家糊口,企业也得做大做强,只有形成合力才能良性互动,只有双方都遵纪守法才能相向而行。
(原标题:“查内奸”为由强行查看员工手机?绝不能触碰隐私底线!)
来源:北京晚报微信公众号 记者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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