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未满3年,罗普特却已有3个会计年度财务数据与事实不符。
【资料图】
8月25日晚间,罗普特发布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厦门证监局下发的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3]1号)(下称“告知书”)。
根据告知书,罗普特在2020年至2022年累计虚增收入3.26亿元,虚增虚减利润2.4亿元。
对此,厦门证监局对罗普特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其中罚款合计金额为1625万元。
虚增收入3.26亿元
罗普特于2021年2月上市,但在上市前,公司在执行部分供货协议时,就已经虚增了收入。
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2亿元。
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9亿元。
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
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年、2021年,罗普特涉嫌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4亿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亿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 。
公司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2亿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4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9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
这意味着,罗普特在2020年至2022年累计虚增收入3.26亿元,虚增虚减利润2.4亿元。
独董未审慎履职也遭罚
对于上述行为,厦门证监局认为,其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其中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为此,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对罗普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陈延行、江文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陈碧珠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余丽梅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崔利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对张翔、林晓月、陈旻、刘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林晓月、陈旻均为罗普特时任独立董事,其中,林晓月为罗普特时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陈旻为罗普特时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
厦门证监局认为,二人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议披露前即知悉证监局已下发《审计提示函》要求审计机构重点关注公司收入确认时点等内容,知悉证监局已对公司启动调查,仍未审慎履职,未对公司2022年年报相关内容进行审慎关注并采取充分措施予以核查,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罗普特判断,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自2021年2月上市以来,罗普特股价表现并不理想。公司最新收盘价为11.75元/股,较上市首日创下的41.94元/股的高点已下跌超过7成。
大幅缩水的市值,与罗普特主营业务低迷不无关系。
经过上述调整后,罗普特2021年、2022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13亿元、1.69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6991.07万元、-1.4亿元。2023年上半年,公司仍然亏损,归母净利润为-3795.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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