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劳动午报
编辑同志:
我公司与某商厦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在收货后的10天内结清货款。但2个多月过去了,该商厦也未付款。当我方去讨要时,该商厦称某塑料公司欠其一笔货款,说一旦该塑料公司的欠款到账,就立即向我公司支付货款。后经打听得知,商厦并没有积极要求某塑料公司还款。
(相关资料图)
请问:我公司可否通过直接起诉某塑料公司的途径来实现债权?
读者:杨扬
杨扬读者:
这涉及到法律上的代位权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债权人享有对外的债权。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其权利,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已经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某一债权,但其有足够的其他资产来清偿债务的,则除外。四是债务已陷于迟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五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养老金、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本案中,某商厦是你公司的债务人,某塑料公司则是次债务人或相对人。根据上述规定,只要你公司的情况符合有关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就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所享有的债权,并可以起诉某塑料公司。法院经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即可判令某塑料公司向你公司清偿债务。
当然,某塑料公司在诉讼中,可以对你公司行使抗辩权,包括不可抗力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权利瑕疵抗辩等。一旦对方的抗辩成立,你公司的诉请就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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